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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路某芹与路某才、路某翔、路某臣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芹,路某才、路某翔、路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路某芹。被执行人路某才、路某翔、路某臣。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路某芹与被执行人路某才、路某翔、路某臣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路某才的房屋(位于二道江村四组,吉房权证通字第S0601**号,建筑面积57.50平方米)过户更名为路某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