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汤龙德与费军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汤龙德,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军幅,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龙德诉被告费军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因原告汤龙德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