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高连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奎。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晋机集团工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审 判 员 姜宏亮代理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