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恩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95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