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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95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