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香林。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俊华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武大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