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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与潘玉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潘玉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60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住所栖霞市霞光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3583-9。负责人林彩平,总经理。被告潘玉广,农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与被告潘玉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栖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祥人民陪审员  衣绍生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