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民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蔡跃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蔡跃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民字第34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浙江花园工贸集团职工。被执行人蔡跃堂。原告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跃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东南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跃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1091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34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启市代理审判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