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郜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郜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时代奥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被告郜柱,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郜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