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江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江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徐抗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持票人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无效。二、自该判决公���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军(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