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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董培生与史善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培生,史善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4号申请人董培生,农民。被执行人史善保,农民。申请人董培生与被执行人史善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善保在各银行均无开户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徐天慈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云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