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董培生与史善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培生,史善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4号申请人董培生,农民。被执行人史善保,农民。申请人董培生与被执行人史善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善保在各银行均无开户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徐天慈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云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