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允成与陈志富、陈国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成,陈志富,陈国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黄允成,男,193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志富,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郎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宝果,福建郎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金,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陈建得,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允成与被告陈志富、陈国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允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允成以自己病情不稳定,决定先撤回起诉,待病情稳定后另行起诉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圣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