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叶咏明与陈志龙、王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咏明,陈志龙,王益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芗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叶咏明,男,35岁。被告陈志龙,男,44岁。被告王益坚,男,48岁。原告叶咏明与被告陈志龙、被告王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陈志龙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五日未能还款,被告陈志龙需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000元,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益坚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志龙至今未还款。因此,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志龙立即偿还其借款2万元,并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2、被告王益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陈志龙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摘要):1、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五日未能还款,被告陈志龙需补偿给原告违约金5000元,补偿后,被告陈志龙可延长一个月再偿还本案借款本金,若再逾期,则在本案借款本金不变的基础上,被告陈志龙应再补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并以此类推;2、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益坚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志龙至今未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志龙借款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余民间借贷关系的约定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志龙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被告王益坚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益坚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陈志龙追偿。故原告的诉请,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咏明借款2万元,并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二、被告王益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益坚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陈志龙追偿。本案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陈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志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