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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郊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郊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