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郊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郊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