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原��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已还款给原告夏某,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