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原��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已还款给原告夏某,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