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蔡云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催字第32号申请人:��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虎。申请人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商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3160005120261395、3160005120261396、3160005120261397、3160005120261398、3160005120261399,出票人均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均为2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3年8月14日,收款人均为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