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调确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莎莎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莎莎,熊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调确字第00045号申请人:孙莎莎,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华林,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孙莎莎、熊华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魏建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莎莎、熊华林因服务关系发生纠纷打斗,于2013年2月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北湖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和解;二、熊华林向孙莎莎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0元(已付);三、孙莎莎不追究熊华林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