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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刘洪新与刘定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新,刘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新,男,住柳城县龙头镇被执行人:刘定,男,住柳城县龙头镇刘洪新与刘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7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笫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工作后,被执行人己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柳城民一初字笫793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以予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