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盘锦市外贸冷冻厂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盘锦市外贸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06-4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盘锦市外贸冷冻厂,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林,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外贸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盘锦市外贸冷冻厂已履行11,5420.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及其他投资,其名下在本市无房产、地产和机动车的信息。执行人员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本案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长林的住所地,同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房产、地产、机动车等方面的协助查询回函及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4580.00元及延履行利息、涉诉费用;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皓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