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丰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6)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李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丰执字第1002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执行合伙人常国立。被执行人李长友,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诉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