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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泽荣与张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荣,张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高泽荣。被执行人张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泽荣与被执行人张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高立国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