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平,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平,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女。委托代理人王金粉,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路26号盐城光明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理人陈荣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还文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案件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克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从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