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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诉吴巨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吴巨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81号。负责人:于永滨,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文武,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巨田,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诉被告吴巨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隋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