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合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留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合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留东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刘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128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叶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