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任丘华北石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华北石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华北石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本院在执行任丘华北石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因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系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职院项目经理部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人任丘华北石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我院(2014)曹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安红旗代理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