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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迟仁杰,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