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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绪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伟,邵明山,崔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王绪伟。申请执行人:邵明山。被执行人:崔立平。本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莱阳穴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30000元及欠款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立平在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41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瞻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