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张小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张小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洪涛,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小三,男,汉族,40岁。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诉被告张小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诉讼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金友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清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苌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