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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永忠执行员  雷 群执行员  杨传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