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乍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赵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