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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乍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赵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