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罗xx、梁xx、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x与赵x、张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罗相军,梁润暖,梁润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梁佳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相军,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义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露丝,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润暖,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梁润沃,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相军、原审被告梁润暖、梁润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实际赔偿款为12万元,扣减其已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给罗相军;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11348.04元(实际赔偿款为21348.04元,扣减梁润暖已支付的1万元)给罗相军;三、驳回罗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罗相军负担315.17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334.83元。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一、关于罗相军的居住情况。罗相军只提供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五社村居民小组的《居住证明》,无流动人口管理站的证明,即无正规有效的居住证明。而租赁合同时间存在更改,有疑点。高明农村信用社代扣电视收视费信息费委托书,没有加盖公章,其司亦不予认可。二、关于工作情况。罗相军只提供了一份误工证明,但未能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其工作的真实性有疑问。虽罗相军提供了佛山市鼎盛达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但该资料只要出示身份证即可从工商管理部门打印,证明力较低。因此,罗相军的工作情况,并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予以综合佐证。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罗相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的要求,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年标准计算罗相军的残疾赔偿金,即为47171.36元。被上诉人罗相军答辩称,虽然其在原审诉讼中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但事实上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只是与用工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罗相军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居住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在佛山居住多年,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要求,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梁润暖同意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原审被告梁润沃未陈述意见。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罗相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在原审诉讼中,罗相军提供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五社村居民小组于2013年3月30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显示罗相军自2011年12月10日至出具证明之日起一直在该村五号出租屋居住。罗相军与出租人彭德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显示其自2011年12月10日起就在该村五号即彭德清出租屋居住。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有涂改迹象,但合同反映的起租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居住证明》反映的居住时间能相吻合,二者能相互印证。其次,罗相军提供了佛山市鼎盛达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该《证明》加盖有该司印章,《工资表》加盖有该司财务专用章,证明罗相军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本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该司工作。该《证明》上打印有“证明人刘伟”字样,而该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处于有效年检期内,公司投资人之一即是刘伟。再次,罗相军提供的高明农村信用社代扣电视收视费信息费委托书及高明农村信用社账号后四位为4703的账户信息显示其从2012年6月14日起即开始启用高明农村信用社账户,并从2012年7月5日起开始委托银行从该账户扣缴有线电视收视费至事故发生前。最后,罗相军卡号后四位为476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罗相军从2010年3月22日起即开始使用该账户至2010年12月22日。综上所述,罗相军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已可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在佛山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3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该司多预交的上诉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夏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