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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唐坤富与王昭金、王昭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坤富,王昭金,王昭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唐坤富,男,55岁。被告王昭金,男,49岁。被告王昭全,男,44岁。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唐坤富诉被告王昭金、王昭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坤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坤富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