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楚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