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袁益平与肖光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益平,肖光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袁益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左清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光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益平与被告肖光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益平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益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光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益平撤回对被告肖光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益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彭 忠人民陪审员 邓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