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尹某某,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