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苏成与洪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洪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苏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被告:洪祖林,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与被告洪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苏成负担。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函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