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131号底楼西第7间。法定代表人:顾桂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勤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