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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程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蒋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发兵、崔娟,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某,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2012年4月23日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同年5月11日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但被告脾气要改,如还像以前一样,6个月后原告还是要起诉离婚的。2013年3月19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同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在(2013)六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出狱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从2012年6月28日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虽然法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卞某某辩称,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一定改正自己缺点,善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后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一直坚持探视,等待被告出狱后共同维系家庭生活。被告出狱后未找到工作,且对原告生活作风产生怀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此后,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离家出走。2013年3月19日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卞某某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会控制情绪,不再动手打原告,会以家庭为重,参加工作用自己的劳动挣钱养家,希望用自己的行动挽回婚姻。后本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3年12月2日,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六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能坚持探视被告,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被告出狱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逐渐产生了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调解和好和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真正得到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