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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与李雄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李雄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天长北路177号。代表人:赵治刚,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李雄佶。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为与被告李雄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