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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4102号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学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晖,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纤,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辉,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北顺纸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北州子金北顺造纸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47元减半收取4473.5元,由原告湖南洲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