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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田彩芝诉曾凡荣、原审被告石建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彩芝,曾凡荣,石建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彩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荣原审被告:石建兰上诉人田彩芝因与被上诉人曾凡荣、原审被告石建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称的房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街XX村X组XX号,双方系因不动产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虽涉及房地产,但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返还购房款,系因合同纠纷提起返还财产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田彩芝、石建兰住所地均在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曹 琳审判员 朱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