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鞍岫民黄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尹广福与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广福,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鞍岫民黄初字第358号原告:尹广福,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世朵,系原告妻子。被告:王殿和,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朱晓慧,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鲁显钦,男,满族,住址:同被告朱晓慧。原告尹广福诉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广福的委托代理人赵世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王殿和与被告朱晓慧、鲁显钦夫妇在朝阳镇开砖厂,因缺少资金向我借款,经协商我借给他们56,000元,被告承诺2011年11月15日还清借款本息,并承诺逾期每天按60元计算利息。当日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给我出具了借条,截止2011年11月三位被告还我本金6,000元,利息给付至2013年10月15日。余下欠款本金、利息至今未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于2011年5月15日向原告尹广福借款56,000元,约定2011年11月15日偿还,逾期不还每天按60元给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10月15日,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向原告借款56,000元,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率自2013年10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尹广福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王殿和、朱晓慧、鲁显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