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庄子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庄子村委会,高君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高庄子村委会。被执行人:高君亭。本院在执行高庄子村委会与高君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君亭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