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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缉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缉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099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被告王缉震,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缉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