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荣华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倪荣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朝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平、孙利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64-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财产。现原告倪荣华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财产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财产的冻结。?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