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中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卫强,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闫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万荣县人民法院(2013)万民三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卫文学审判员 陶佩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