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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中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卫强,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闫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万荣县人民法院(2013)万民三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卫文学审判员  陶佩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