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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80-1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左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左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左某某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左某某在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