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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十里办事处与彭修良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彭修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66号申请人广水市十里办事处申请人彭修良。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人达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水市十里办事处与彭修良达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毛庆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