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振稳与李振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稳,李振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浚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振稳,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新田,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李振民(又名李国印),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原告李振稳与被告李振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田,被告李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稳诉称:被告在浚县屯子镇承包一修路工程,2012年我在被告处干活,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下欠480元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8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浚县屯子镇承包一修路工程,2012年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48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迟迟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4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承认该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8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又通过申全新支付原告工资100元,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振稳工资款4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振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修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