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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伯海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镇,陈伯海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3号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法定代表人张鑫明。委托代理人刘继东。被告陈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伯海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元,由原告泰州市胡庄镇汪群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占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