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简善云与简善新、文有田、黄占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善云,简善新,文有田,黄占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简善云,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简善新,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文有田,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占启,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简善云诉被告简善新、文有田、黄占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简善云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善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简善云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鸿洁 百度搜索“”